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單體液壓支柱管理,預防支柱失修,降低損壞率,減小損耗,節(jié)約成本,保證礦井安全生產,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條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;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單體液壓支柱在井下使用超過8個月后,必須進行升井檢修。檢修好的支柱,必須再次進行壓力試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第三條單體液壓支柱的購買,需由采掘一線隊組提出書面申請計劃,詳細說明申請購置的原因、使用地點、規(guī)格型號及數(shù)量,報請礦生產技術科審核,再經礦分管生產的副礦長簽字確認后,報請總工辦統(tǒng)一購買。
第四條供應科負責落實規(guī)范進貨渠道,保證新購進單體支柱的相關證件齊全。到礦后的單體液壓支柱,必須經礦供應科、生產科及使用單位對所購置單體液壓支柱及相關證件進行聯(lián)合驗收,并經三方在聯(lián)合驗收單上簽字認可后方可入庫。入庫時,聯(lián)合驗收組要根據(jù)礦方既定的物資驗收程序并按規(guī)定的比例認真抽檢。

第五條供應科負責新進和維修后的支柱儲存、發(fā)放管理工作;負責單體液壓支柱的編號工作,并要嚴格按照規(guī)定在使用單位申領前完成;負責建立單體支柱儲存領用賬本,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、制
造單位、型號規(guī)格、制造日期、進貨(維修)日期、領用日期、領用單位、領用人、發(fā)放人等;賬本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,處罰責任人200元,連帶單位負責人100元。
第六條生產科負責單體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;單體柱使用隊組需建立支柱使用賬本,詳細記錄支柱編號、制造單位、型號規(guī)格、制造日期、數(shù)量、使用地點、使用時間等。賬本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,處罰責任人200元,掛罰單位責任人100元。第七條各使用單位的隊長是本單位的單體液壓支柱管理業(yè)務負責人,并設一名兼職的單體液壓支柱管理員,負責本單位單體液壓支柱的管理、移交、驗收和掛牌管理工作。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支柱使用賬本,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、型號規(guī)格、使用地點、下井日期、升井日期等,并由專人負責領取和移交,賬本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,處罰責任人200元,連帶單位責任人100元。每班設專人對在用支柱進行一次編號、完好狀態(tài)、有無滲液的檢查,及時更換失效或損壞的支柱,換下來的支柱要盡快升井檢修。

